4-2.1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又稱為無體財產權。
意義 |
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包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布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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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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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年限 |
著作權 |
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
共同著作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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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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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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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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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 |
公開發表起50年。 |
4-2.2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
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人格利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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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 |
著作人有權決定發表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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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表示權 |
著作人有權決定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來發表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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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當修改權 |
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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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 |
重製 |
1.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2.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等不算侵害著作權。 |
公開口述 |
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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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播送 |
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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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上映 |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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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演出 |
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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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 |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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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示 |
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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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 |
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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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蒐集資料,再加以編排成另一種特定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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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 |
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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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將著作出租給他人使用,而獲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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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保護主義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必做任何註冊或登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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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權保護 |
11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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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權保護 |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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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若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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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範圍 |
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註明資料來源。 2.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未損及原著作。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無貶抑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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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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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佐權 (Copyl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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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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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節錄、抄錄他人的著作,以供自己的著作參證之用。 |
4-2.3資訊智慧財產權
1.電腦程式不論儲存在何種媒體中(磁片、硬碟、光碟、網路)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電腦程式合法持有人可以修改程式,或為備份存檔,但僅限於自用。 3.一套軟體授權不能安裝於多台電腦。 4.使用網路版軟體,須購足版權或網路版。 5.程式設計師受雇於公司,若雙方於訂約時,無特別約定,則程式所有權及著作權屬於公司所有,著作人則屬於程式設計師。 6.離線閱讀或下載網路上的資料,屬於重製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7.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針對數位化文件、音樂及影片等進行版權控管的技術。 8.GNU通用公開執照(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簡稱GNU GPL或GPL) (1)起源於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GNU計畫,由Richard Stallman起草,目的係為了能自由分享創作軟體,為目前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最常見的授權方式。 (2)GPL授權軟體修改後,也需開放原始碼,並仍採GPL為授權條款。 |
4-2.4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4-2.4.1針對電腦程式、文字、照片、圖片、音樂、視訊等創作類型,讓著作人透過簡單的圖示及文字,就自己同意的範圍進行授權,使用者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分享、利用與再創作。
4-2.4.2四個授權要素
圖示 |
授權要素 |
說明 |
姓名標示BY (Attribution) |
著作人或授權人允許他人利用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但使用人須按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著作人或授權人為使用者本身或使用者使用該著作的方式背書),預設必選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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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業性NC (NonCommercial) |
著作人允許他人利用其著作,但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該著作,若使用人因商業目的利用該著作時,可與著作人聯繫,取得商業利用之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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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改作ND (No Derivative Works) |
著作人允許他人利用其著作,但使用人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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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分享SA (Share Alike) |
著作人允許他人利用其著作,若使用人改變、轉變或改作而產生衍生著作,使用人需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相似或相容的授權條款,始得散佈衍生著作。 |
※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不會同時使用。
4-2.4.3六種授權組合
姓名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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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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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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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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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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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
4-2.5軟體授權
4-2.5.1軟體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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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軟體 Shareware |
免費軟體 Freeware |
公共財軟體 Public Domain Software |
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
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
著作權 |
有 |
有 |
無 |
有, 依GPL規定 |
有 |
付費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複製給他人 |
可 |
可 |
可 |
可 |
不可 |
開放原始碼 |
無 |
無 |
無 |
有 |
無 |
舉例 |
WinRAR |
iTunes、Internet Explorer、Adobe Reader |
FreeCAD |
Linux、OpenOffice.org、FireFox、MySQL、Apache、PHP、7-Zip、Solaris |
Windows、MS Office |
4-2.5.2私有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具有著作權
零售版FPP (Full Packaged Product) |
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台電腦上使用,安裝需透過軟體廠商提供的方式重新啟用,如:卡巴斯基盒裝版、Photoshop CS4盒裝版。 |
隨機版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
隨電腦販售,不能單獨零售,電腦更換主機板或損壞,就喪失授權,如:Windows 7隨機版、Office
2007隨機版。 |
大量授權版VOL (Volume Licensing for Organizations) |
專為企業、學校、政府等大型組織提供,須和軟體廠商簽大量授權合約。 |
升級版(Upgrade) |
只提供舊版軟體升級到新版。 |
4-2.5.3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使用自由 |
可不受限制地使用。 |
研究自由 |
研究軟體運作方式,並使其適合個人需要。 |
散布自由 |
可自由複製,並散布給他人使用。 |
改良自由 |
可自行修改軟體,並散布改良後的軟體,使全體社群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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